國務院官網3月1日發布了《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今天起施行。其中,有三部行政法規涉及保險業。
《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除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進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開展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的限制。
《決定》刪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經保監會批準”,第三款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除保險公司外”;刪去第十條中的“具備”和“資格”;第三十六條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刪去第三十七條。由此,保險機構今后不必經過保監會批準即可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決定》還刪去《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第二款中的“未經依法批準”修改為“除保險機構外”;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機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今后,保險機構不必經過國務院、保監會批準即可從事農業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