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的業務行為,監管機構再次出手監管。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近日,監管層向部分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
這次修訂是基于2015年3月出臺的資管業“八條底線”禁止行為規則,總體框架不變,內容由之前的十三條增加至十六條,新增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和“違規聘請投資顧問”行為等禁止性要求。
“八條底線”進一步完善
為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行為,結合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際運行情況,基金業協會于2015年3月提出“八條底線”的要求《細則》。
該《細則》發布以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規范,非公平交易、高杠桿、不規范銷售等行為受到了嚴格管理,非標項目當期激勵情況較多的現象有所改變。
近日,根據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發展需要,基金業協會對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在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此次修訂稿較原稿修訂內容較多,內容由之前的十三條增加為十六條,其中新增條款五條,合并原有條款四條為兩條,一些新增條款是結合了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出現的實際情況及日常備案監測過程中掌握的信息。
譬如,新增的第七條“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從事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或者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交易便利”便是根據證監會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業務活動中發現的部分資產管理計劃存在外接具備分倉功能的信息技術系統以及違規設立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傘形資管產品等行為而設立的。
這次修訂稿也出現了與以往規定不一樣的地方。修訂稿第四條中:“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200人,若同一資產管理人的多個同類型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標的完全相同,應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與此前細則相比,多出了“若同一資產管理人的多個同類型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標的完全相同,應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這一規定。
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則規定,如果滿足“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這一條款,則可以不再穿透核查。顯然,修訂稿對該規定進行了補充修改。
業內人士認為,穿透主要包括兩個方向:一是穿透識別最終的資產類別是否符合特定資產管理的監管規定;另一個是穿透識別最終風險收益承擔者,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或防止私募產品公募化。
“監管越嚴格越能得到社會和投資者的認同,‘八條底線’有利于規范并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重陽投資相關人士表示。
杠桿倍數下降10倍
最新的數據顯示,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的私募資產管理總規模超過40萬億元,已然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將要迎來一個“大資管”的時代。
“公募基金的發展下一步要結合現在大資管的背景,資產管理有可能是所有行業里面發展最快的一個行業,因為大量的財富都需要管理,所以給我們這個行業創造了一個很大的機會,以前這些資金流入銀行,現在也在往資管方面轉型。”一家公募基金高層表示。
另外,在修訂稿中,由于受前期股票市場異常波動影響,對《細則》中關于杠桿倍數的要求進行了調整,依據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分為股票類、期貨類、固定收益類、非標類、混合類和其他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產品的市場風險波動程度相應設定不同的杠桿倍數上限。
具體來看,將風險較高的股票類產品杠桿倍數上限由10倍下調至1倍,對于混合類杠桿倍數也設定為1倍,同時考慮到為管理符合規定的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存在一定特殊性,《征求意見稿》適當放寬其杠桿倍數至不超過2倍。
“前者是考慮了當前股票市場實際情況以及總體監管導向,后者是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類產品規避規定情形出現。”為進一步控制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杠桿水平。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個人擔任投資顧問,同時禁止投資顧問及其關聯方以其自有資金投資于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以明晰投資顧問與投資者之間的角色定位,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中信證券認為,對投資顧問的引導和規范,明確了投資顧問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進一步規范了資產管理業務聘用投資顧問的行為;對杠桿比例的調整,有效地防范了高杠桿下帶來的高風險, 增強了整個行業在出現極端市場情況下抵抗風險的能力,也有效的避免了杠桿疊加下的止損機制中給市場帶來的沖擊。
據悉,考慮到《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較多,為做好新舊規則銜接工作,確保私募資管業務平穩發展,基金業協會確立了“新老劃斷”的過渡原則,即新設資產管理計劃需嚴格符合修訂后的規則要求,存續資產管理計劃則根據涉及條款內容不同進行區別對待。
業內人士指出,這反映出監管機構在制定規則時對行業影響進行了充分考慮,從確保資管業務平穩發展出發,對于行業進行規范的同時也留有一定的靈活性,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規范與發展的關系,體現了監管政策與業務實際運作的高度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