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保險中介行政審批改革的新要求,切實做好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促進保險中介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中國保監會近日就《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股東投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出資資金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企業投資的,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應不為負數。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申請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的,應在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中選擇1家,簽訂托管協議,開立托管賬戶,將全部注冊資本存入托管賬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業務許可申請材料時,應一并提交托管協議復印件。在取得許可證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動用注冊資本。取得許可證后,注冊資本應在許可證有效期間處于持續托管狀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發起人、股東不得以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手段抽逃出資。
同時,征求意見稿要求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每年度均應足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并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充分調研和論證,清晰定位,確定合理可行的商業模式。其中,業務發展計劃要聚焦保險中介主業,依托專門技術、領域、行業開展業務的,業務發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應明顯體現特色與專業性。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還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保監會相關政策要求,依照職責明晰、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并且,按規定接受風險測試,要考慮股東背景、經歷及其投資動機,了解機構、股東及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歷史經營狀況,辨識是否存在利用保險中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核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是否嚴格隔離并實現獨立經營和核算,全面評估風險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