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西方國家,信用都是一種非常古老的社會經濟活動。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把信用定義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說,從生產關系的角度理解,信用是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特定形式,從信用活動中的各種形式的角度去研究,有古典學派的信用說、馬克思的信用說和近代西方經濟學中的信用說等,從而形成不同流派。
在此只是從各種信用融資形式中所包含的一般原理的角度出發,將其與租賃融資的方式對比,探討由于租賃融資方式的產生與發展而給傳統的信用方式帶來了哪些變化。
1. 改變了本息計算及償還方法
還本付息是信用融資中最一般的原理。從本質上講,融資租賃也是信用融資租賃的一種類型。所以,租賃融資也包含著還本付息的一般原理。但是,伴隨著融資租賃形式的不斷發展,還本付息的實現形式具有了更多樣性的選擇,從以全部租賃投資(相當于租賃本金)作為計算租金的基數的方法,發展到留有殘值的租金計算方法。在留有殘值的租金計算方法中,又引申出不同殘值規定方式下的不同處理方式問題。當承租人對殘值給予擔保時,僅是在形式上改變了本息的計算方法和償還方法。而當承租人不對殘值給予擔保時,則意味著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的租金,小于出租人的租賃本金,從而使得傳統信用融資中對全部債權的還本付息變成了籌資人部分還本付息的表現形式。
2.賦予了籌資人由融資而形成資產的所有權處置方式的靈活性
在傳統的各種信用融資方式中,通過融資而形成的資產的所有權都屬于籌資人。以與租賃融資非常近似的分期付款相比較,買方在付清全部款項后,則自然的也必須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然而,租賃融資卻給予承租人續租、退組、和留購三種選擇權,從而使籌資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來做出對其經營管理最有利的選擇。
3.賦予了籌資人由融資而形成資產的會計確認的靈活選擇性
在傳統的各種信用融資方式中,通過融資而形成的資產所有權都屬于籌資人,所以資產只能確認在籌資人的資產負債表上。而租賃融資的方式可以達到租賃資產法律所有權與經濟所有權相分割,從而使該資產確認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也可以達到法律所有權與經濟所有權相一致的安排,將資產確認在出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此時對承租人而言,獲得了表外融資的功效。即使是確認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上,通過改變租期的長短,也有助于承租人實現加速折舊或延長折舊的不同財務效果。
總而言之,這種帶有融物功能的融資方式,或者說這種改變了信用媒介的融資,使其在融資安排中可以充分體現與物的內容的組合。所以說,這種以物權融資為特征的融資租賃發展了傳統的信用理論。